在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发展进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建设与形势发展变化不同步,职工的地位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切实体现,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长此以往,不利于巩固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当代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日益弱化
(一)经济上,职工收入逐步下降
1.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总体上落后于GDP的增长。我国劳动者工资总额(含福利)占GDP的比重,从改革开放初年的22%左右,下降到近年的16%左右。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的营业盈余却从初期的14.5%提高到近年的31.3%。
2.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国际上最低工资一般要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但国内目前没有一个地方能达到40%的下限,我国多数省份最低工资标准仅为社会平均工资的约20%。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仅仅在最低工资保障线上下。
3.职工可支配收入来源单一。除了有限的工资性收入外,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导致广大普通职工收入较低。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城镇住房、子女教育及日常生活费用高昂。
4.收入差距扩大。某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高达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多倍。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16,目前约0.48,大大超过了0.4这条国际警戒线,并且存在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二)政治上,职工缺少参与权和话语权
1.职工缺乏行使政治权利的平台。相当一部分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民主政治意识淡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例如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监事制度等均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是空白。
2.企业工会受制于资方,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工会干部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源于资方,履职尽责缺乏制度保障,难以充分行使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
3.参政议政渠道有待拓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名额偏少,且多数被企业经营管理者占有,一线职工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渠道和空间甚微。据统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一线工人和农民的代表只有511名,仅占代表总数2984人的18.46%。
4.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建立健全体现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的法律法规,使广大职工实现民主政治权利有刚性的保障。
(三)思想上,观念趋于多元化、复杂化
1.信仰缺失,对共产党的信任度有所下降。团中央最近提交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在广大的现代青年当中,工厂的青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共产党、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度是最低的。
2.缺乏自强、自立信念。主观上对事业对今后的发展期望值较高,但在现实落差面前往往缺乏成就感、归属感,取而代之的是失落感、挫败感,对前景感到迷茫;自主意识强,但集体、协作意识淡薄,抗风浪能力较差。
3.文化生活贫乏,情感空虚。多数企业对文化建设不重视,缺乏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广大青年职工长期处于紧张的工作压力下,工作之余渴望能有丰富的文化生活抚慰心灵,而厂区留给他们的却是文化荒漠和情感孤岛。
(四)结构上,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非公企业职工队伍日益壮大。目前,我国约有3/4的在岗职工是在非公企业就业。
2.农民工队伍比重不断增大。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3亿,其中外出务工的超过1.5亿,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
3.企业职工是当代工人阶级的基本力量。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具有一定的工人阶级意识,应当引导和发展成为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
尊重和保障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是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的客观要求
(一)保障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举措,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原则。
(二)保障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保证他们实现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接受文化教育、实现就业和发展的权利,维护职业健康、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保障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发扬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凝聚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党和国家的发展目标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四)保障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巩固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的客观需要。巩固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就必须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工人阶级的战斗力。
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提升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
(一)健全法制,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紧出台《工资法》、《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依法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保护好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用工、恶意欠薪等侵害职工权益行为,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利得以落实。
(二)完善职代会制度,为职工行使权利提供有效平台。要不断扩大职代会制度的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的同时,重点抓好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和程序规范,为广大职工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落实企业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为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献计献策。
(四)加大集体协商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力度,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代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三方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分类指导,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的积极作用。加紧健全基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干部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试行向企业委派工资协商指导员和劳资矛盾调解员制度。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促进基层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
(六)不断扩大广大职工有序政治参与。应当增加一线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机会,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落实职工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他们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思想信念教育、素质培训、法制教育、政策引导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学习适用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能力和水平,树立当代工人阶级的新形象。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关爱职工心理健康,不断改善企业用工环境,让职工有体面地工作、有尊严地生活。
(作者:邓维龙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第2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