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对于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消灭私有制”是指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而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合法财产;“消灭私有制”的目的是建立“共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关键词: 《共产党宣言》 消灭私有制 个人所有制
作为马克思主义成熟标志之一的《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世界各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新中国60年来和世界161年来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宣言》总体而言是科学的,是我们的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思想法宝。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挖掘《宣言》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深刻内涵,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继承、创新。
一、《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是指“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而“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在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问题上,《宣言》中最引人关注的是: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 消灭私有制。”[1]正是根据这句话,前苏联及我国毛泽东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直把“消灭私有制”当作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重大理论法宝,并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公有制,从而使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染上了严重的“左”倾色彩,使社会主义建设在经过新制度政治狂热所激起的建设狂热之后,因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缺乏生机与活力。 在此情况下,许多人开始深思:《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思想错了吗?毫无疑问,《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思想没有错,之所以出现后来社会主义的困难和挫折,是因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相当一段时期都未能很好地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其他著作中的相关思想,全面准确地理解《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深刻内涵。
事实上,《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正如《宣言》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宣言》没有阐释,但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得到启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写道:“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3]这就告诉我们,私有制有两种,一种是非剥削型的,一种是剥削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是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剥削型的私有制必须予以消灭。但是对那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不能简单地消灭,而这种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就属于《宣言》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所以,“一般的所有制”就是指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
《宣言》之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是因为: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前的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已经被资产阶级“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瓦解和消灭了,这就使得“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成为私有制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4]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在总结18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已经认识到,在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阶级结构及所有制的变化规律是不同的。在比较落后的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小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并没有完全被资产阶级所消灭,而无产阶级也只有与广大的农民、小资产阶级联合才能取得胜利,因而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只能对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进行剥夺,而对于广大农民、小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不能进行剥夺,只能通过合作化的形式进行改造、利用。这一思想可以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重要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制两种类型的区分和不同态度,对于我们今天正确看待和处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直以来,我们谈“私”色变,私有制真的就那么可怕吗?是否真的只要存在私有制就一定存在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两种私有制”的表述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本质上就是私有制经济成分,但它不同于“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而是属于《宣言》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即“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现阶段,我们决不能把发展私有制经济等同于搞资本主义,只要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可以搞,就可以大力发展。
二、《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于怎样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宣言》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5] 《宣言》还就如何限制、利用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10点指导性意见。从这些阐述中可以看出,《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即“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并不是一步到位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么,何时才能最终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呢?《宣言》对此没有阐述,但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相关著作中找到正确答案。
第一,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又相对不足的必然产物。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中针对“这么说,过去废除私有制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指出:“私有制不是一向就有的;在中世纪末期,产生了一种工场手工业那样的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超越了当时封建和行会所有制的范围,于是这种已经超越旧的所有制关系的工场手工业便产生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对于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贫穷的被压迫阶级。”[6]这就充分说明,私有制的产生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又相对不足为前提。
第二,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基础。正如恩格斯在《原理》中针对“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这一问题时所明确指出的:“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7] 这样的意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能看到:“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8]
第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只是消灭私有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马克思认为,一定时期的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都曾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只要私有制还能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就不要随便加以消灭,事实上也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9]社会形态的消亡是这样的,私有制的消灭也是这样。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无产阶级取得了统治权并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但因受到前苏联以及我们党“左”倾思想的影响,对何时才能最终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一问题未能正确认识,致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遭受严重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视我国国情,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渐进过程”的思想,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的经济建设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三、《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剥夺公民个人不用于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财产
一直以来还有一种错误观点深深影响着我们,那就是“消灭私有制”就必须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实行个人消费品的配给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就是这样,公民个人没有多少私有财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尽管允许人们讲个人利益,但一旦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集体利益的代表总是打着“集体主义”旗号,要求相关个人牺牲个人利益以满足集体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采取不尊重甚至野蛮的态度,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就很能说明这一点。直到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从而使个人的私有合法财产有了法律保护。 那么,什么是“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就要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吗?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阐述“消灭私有制”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的呢?
什么是“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并未阐述,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曾以自己的大礼服为例进行阐述:“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当它失去这一特性后就不再成为我的私有财产,“因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10]尽管这里他们所说的私有财产本质上是指剥削阶级用以剥削他人劳动的财产,但我们还是能够搞清楚私有财产的最基本含义,即“能够满足个人需要、可供个人自由支配的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还根据来源的不同,将私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来的、其中部分又将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还有一种是雇佣工人自己劳动所得只能满足个人和子女生存需要的非常可怜的私有财产。
消灭私有制就是要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吗?曾经有相当一段时期,很多人都依据《宣言》中“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11]这句话,认为消灭私有制就必须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然而这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来思想。因为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已针对有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的责备,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2]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承认公民通过劳动得来的、直接满足自身需要的私有财产,因为“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 他们所反对的是资产阶级通过剥削雇佣劳动得来的私有财产,指出要通过废除私有制把表现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 并特别强调“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 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13]
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非常强调“消灭私有制”只是剥夺资产阶级用来奴役他人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剥夺一般公民的私有财产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予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14]这就是说:一个人没有了私有财产,也就不可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只能成为被他人奴役的对象,从而失去其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剥夺公民个人不用于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思想,对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尊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不断进行所有制改革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我党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思想的深入理解,国家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继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之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物权法》,使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
四、《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的目的是建立“共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对于未来社会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宣言》没有明确阐述, 只是指出了“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且纵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文献,他们对此问题也没有作系统、科学的阐述,只有零星的一些提法和概括,如“公有制”(应为“共有制”)、“社会的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等,从而给历史留下了诸多的遗憾。其中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还被后人称为“经济学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15]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试图通过分析、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经典著作中的思想、观点,整理出他们对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模式的设想,概括起来就是: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共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之所以作这样的概括,是因为:
首先,无论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16],还是《宣言》中指出的无产阶级要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17],都预示着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模式的前后一致的理解和把握,以至于马克思在亲自审定的《资本论》第一卷中特别强调, 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而造成的对自身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简单地说,“消灭私有制”的目的是要建立“个人私有制”。
其次,马克思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19]这一话语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的,这一成就最集中的表现就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另一方面,“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一“共有制”基础上的,没有“共有制”也就不可能有“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还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说“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是“共有制”而不是“公有制”?这是因为:经过后来马克思主义者注解过的公有制“往往是一种使劳动者完全处于‘无产阶级’地位的公有制,是一种马克思所理解的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种‘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充其量只是一种‘使劳动者富得不需要在银行存一分钱’的所有制”[20]。这种“公有制”显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共有制”思想。尽管《资本论》中文版里面有“公有制”的词语,但就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而言,用“共有制”更为准确。
其实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基于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憎恨而把公有制作为唯一能够拯救人类的社会理想这一点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明确指出:“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21]我们应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对的这种现象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不幸成为现实,不能不说是偏离马克思、恩格斯的“共有制”思想的一种悲哀。
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建设与实践的问题上,不断纠正以往对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思想的错误理解,建立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而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注释: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页。
[3][4] 《资本论》第1版第1卷第833页。
[5][6][7][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3、238、239、86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54页。
[11][12]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3、288、28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98页。
[15][20] 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77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4页。
[18][19] 《资本论》第1版第1卷第83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303页。
(本文是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SJB7100003)
(作者: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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