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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探讨(三)

程恩富

 

             三、马克思与西方学者关于制度理论的比较

1. 关于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均确认无疑。它们都相信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不仅涉及生产要素的投入问题,而且与经济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都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不过,也存有歧见。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不管在什么条件下,经济制度对于经济发展都是第一位重要的,强调制度重于一切。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制度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归根到底还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同生产力、科技和自然资源相比,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作用是不同的,不能简单认为哪个更重要。只有当不改变经济制度,经济就难以更好更快发展的时候,改变经济制度才是最重要的;反之则其他因素可能更为重要。

2. 关于私有制度的效率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问题的研究是以私有产权具有最高效率为立论基础的。他们围绕产权问题而展开的一切研究始终没有偏离这一核心观点,所做的一切分析最终要说明的也是这一观点。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是以否认私有产权具有最高效率为立论基础的。马克思并不否认各种私有产权具有不同的效率,但否认它具有最高效率,从而为建立公有产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从总体上认识这一点,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关键之一。

3. 关于制度的现象与本质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企业性质、交易费用等问题的研究,是从经济活动的现象入手的, 通过一系列的假设和抽象来分析制度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但他们的分析没有或很少涉及现象背后的经济本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理论作出的贡献和存在的局限,都与他们的这一分析特点有着直接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涉及的对生产、交换、分配、产权、企业问题的研究,既立足于对经济现象的分析,但更侧重于对现象背后经济本质的分析。从这一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和深刻性。

4. 关于制度范畴的内涵

  在对制度范畴的理解上,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要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更为宽泛,他们对制度的理解不仅包括“正规约束”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非正规约束”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只是把制度界定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并不包括属于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规范。当然,就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涉及的主要内容来说,也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制度。但是,就对制度范畴研究的界定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在这一点上更准确。

  这是因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涉及的制度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带有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这样的制度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人为地做出的一种规则安排。诚然,这种制度的调整、发展和变化会受到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和文化的影响,但这只是影响,而不构成制度的本身。如果把这部分“非正规约束”也包括在制度范畴之中,就会使对制度研究涉及的面过于宽泛,从而模糊了制度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学科界限。

5. 关于制度范畴的研究重点

  在对制度范畴研究重点的定位上,马克思研究的重点是经济制度,并且这种经济制度是有层次的,前面已有阐述。从不同的层次来揭示制度范畴的内涵,就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具有显著的深刻性。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对制度研究中没有明确的层次性,他们更多的是从社会经济运行和微观层次来研究制度问题,以及从经济活动的效率方面来研究经济行为。例如,企业产权问题、由市场交易而引申出的交易费用问题等,而没有从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关系方面来研究制度问题。这就决定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局限性,因而其深刻性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要逊色。

6. 两类制度理论的基本结论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的论著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工厂制度”、“土地制度”、“国债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而且也是把“制度”视为一系列的包括多方面的规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从本质关系上剖析了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等。马克思和新制度经济学都重视制度及其作用,但对制度的分析具有重大的差别。

  其一,马克思把社会生产关系当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变的人们之间的必然关系,将制度视为依存于这些客观关系、反映其要求的规则,视为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像西方制度经济学家那样,把制度描绘为符合于人性需要、由人们制定和选择的东西。

  其二,马克思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按照不同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将它们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大类,论证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每类中区别了基本的、主要的制度和其他制度。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制度,对于各类制度没有做出本质性的划分,不能正确揭示社会经济制度大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

  其三,马克思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切制度都由此决定和在此基础上展开。而西方制度经济学家是把所有制的具体表现———产权制度作为核心制度,认为其他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取决于产权制度。

  其四,马克思侧重于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关系上揭示制度的特征,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只是在抽象意义上界定制度,认为制度与劳动、土地、资本一样,是一种影响生产与交易成本的稀缺资源,只关注制度与人们利益的关系,不研究制度的社会性质,没有揭示制度背后支配人们经济行为并决定制度的特殊性质的阶级关系或利益集团关系。

参考文献:

[ 1 ]  顾钰民.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M ].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6 - 9.

[ 2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56 - 57.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来源:《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





                 来源:《学习与探索》     来源日期: 2009-9-27   本站发布时间: 200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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