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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五)


                      (五)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中国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学龄子女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何让这些孩子顺利地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根据“五普”的有关数据,全国有14岁以下流动儿童198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儿童占74%,即1460万人;有关专家测算,他们的中位年龄为7岁,据此推算,其中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大约有800多万人。另据中国儿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竟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要求: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明确要求流入地政府制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时,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使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例如,北京市财政拨出6800万元专款,对农民工子女较多又相对困难的区县给予支持;福州市规定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线以下的农民工子女可享受与本地学生同样的救助。各地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武汉市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学经费等方面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扶持,保证农民工子女能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上海市通过调整学校布局,调节部分村校、成人职校的校舍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在民房、危房办学的问题。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了解到,“两为主”的原则要求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其客观原因主要是现有教育资源短缺,但更重要的是一些流入地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重要性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是公办学校收取“借读费”的重要原因。为减轻负担,又能让孩子上学,许多农民工都将孩子送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条件简陋,教师少、素质低,甚至不能按要求开足全部课程,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流入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明确责任。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对于多数城市政府来说,主要不是财力问题,而是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一些城市政府在观念上、认识上始终没有把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平等看待,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农民工对流入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他们同住的孩子有权利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要继续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两为主”的原则,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区域人口变化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高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改进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经费的办法,这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还可以鼓励公办学校充分挖掘潜力,增强接收能力。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地方,要根据实际人口的规模来规划教育的发展,增加师资,加快校舍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应当对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城市的学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尽快提高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学生人数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并对教师工资给予补贴。

   3.改革学籍管理方式,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入学的管理和保障措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接纳学生入学的办法。加快建立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校学生课业、学籍等基本信息共享,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管理和入学转学提供便利。

   4.重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民工外出后,大量孩子留在农村,有的与单亲一起生活,有的隔代抚养或委托他人抚养,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这从总体上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据人口专家调查,这些儿童小学阶段入学率很高,而到了初中阶段在校率便有所下降。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在乡镇改建扩建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和其他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的需求。中西部省区寄宿学校建设,中央财政也应给予支持。

                  (六)关于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问题

  农民工聚居性强,流动性大,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一般较差,因此他们的公共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覆盖率低,危害的不只是农民工子女,同时也会降低全体儿童的免疫水平和健康水平;传染病防治方面发生问题,危害的也不仅是农民工,而是所有的人,甚至会对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还相当薄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不明确,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更多的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

   在计划生育方面,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中国原有的管理和服务体制提出了严重挑战。农民工的主体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农民工中16~40岁生育旺盛期人口占84.5%。在湖南省804万农民工中,未婚和已婚育龄妇女共计374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6.5%。有关专家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控制人口增长是有利的。由于农民工工作压力大、节奏快,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多数不再愿意多生孩子,他们的生育率总体上比城市人口高,却低于留在农村的人口。但农民女工接受生殖健康、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率也都低于所在城市水平,而她们的生殖道感染率、孕产期死亡率以及婴儿死亡率都高于所在城市水平。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简称“一为主”);流出地管理有关管理部门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农民工外出必须持有《婚育证》。“一为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各地落实得并不好。据调查,多数农民工不知道避孕药具是由国家免费发放的,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服务和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也基本不覆盖农民工,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农民工自己负担的。大多数流出地政府没有落实免费发放《婚育证》和上门服务的规定,办证时仍然搭车收费,有的还在异地设站孕检收费;有的地方还要求农民工外出时交纳计划生育押金;有的地方不仅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一年四次孕检并寄回孕检报告单,还要求每年必须回户籍地孕检一次,否则就要进行经济处罚。

   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着力于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建立长效机制问题奠定基础。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责任,把农民工一视同仁地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通过调整财政预算、调整和充实相应的服务机构等措施予以保证。流出地政府要在提供《婚育证》等有关信息方面,与流入地政府搞好协调配合。

   2.进一步改善服务,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免费药具,流入地政府要一视同仁地向农民工提供;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要对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减免。按照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育龄妇女的孕检应由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与当地妇女一视同仁,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搞好协调配合与衔接,无需农民工寄回孕检证明,流出地也不能异地设站收费孕检。流出地要在免费提供婚检证明方面规范服务,切实做到免费上门服务,严禁搭车收费。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社区应当对农民工实行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无差别的疾病控制、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社区的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及有关机构建设,必须考虑对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3.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明确规定较大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卫生室,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农民工进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责任所发生的费用,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承担责任或没有尽到责任的,应当规定奖惩措施。形成政府、社区、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4.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这个平台从2003年已经投入使用,初步解决了流动人口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和手段落后问题,但由于各地办公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了平台的效用。要认真总结平台运行和信息收集的经验,加强管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的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关于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居住问题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遇到的最基本问题之一。目前,中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工自行租赁,二是由用人企业提供,三是居住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估计,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条件的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农民工居住方式与所从事职业有很大关系。制造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一般交纳少量住宿费,居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企业免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收入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定,一般独自或与人合租城乡结合部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个别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从事浴室、餐饮等工作的,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从事家政服务的,一般居住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从总体看,目前农民工住房问题上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城市的房租水平大大超过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工难以找到合适的住房,大多只能租住城市郊区以及市内条件较差的房屋。很多住房包括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不仅普遍居住拥挤,而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等设施。这不仅给农民工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在防火设施、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隐患。二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由于房租低,利于居住和谋生,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上易于融合,成为农民工主要的自发聚居区。但大量农民工在这些地方聚居,公共设施不足,违章建筑多,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压力。另外,不少农民工还选择同乡集中聚居,如深圳市1000人以上的同乡居住点就有600多个,这不利于城乡文化交流,不利于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思路:一要纳入规划。城市政府应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要。二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解决。三要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解决,当前最迫切的是为农民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企业吸引农民工就业,而且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与和服务中的作用,减轻社会压力。用工量比较大、以外来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适合农民工需求的集体宿舍和家庭式住房。要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完善租赁服务,用于租赁的房屋应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要禁止农民违法违规乱建棚户房,注意防止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3.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要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人企业或农民工个人出租。地方政府应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等建筑改造低租金住房,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近几年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苏州工业园区的青年公寓和上海市马陆镇工业区的企业员工公寓,每间每月租金价格为800~1000元,每人每月负担200元,已被不少农民工接受。重庆市利用闲置厂房开发改造的“棒棒公寓”以其低廉的价格、灵活的租用方式,受到农民工的欢迎。

   4.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城市政府必须充分估计这一趋势,并在住房政策上有所考虑。应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当前应允许在城市工作时间长、贡献突出的农民工,比如劳动模范、技术骨干等,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和农民进城务工持续时间的拉长,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重要。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坚持这一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讲,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因此,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

   2.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即使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与农民从事何种工作、在何处居住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以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镇落户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近两年,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上出现一些纠纷。这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承包地发包他人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修订合同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或通过协商给原承包户以适当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要求返乡承包土地的,要区别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4.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乡村组织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权流转,但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和剥夺。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乡村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信息提供、合同规范等服务,但不能代替农民决策。

                       (九)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农民工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能的维权途径大致有五种: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因农民工与企业主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自行协商基本上达不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二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但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也比较弱。三是请求工会调解。但往往因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而造成调解不力,或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难于执行。四是上访。作为非常规做法,一般在涉及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时才使用,有时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五是请求仲裁和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这种途径比较现实,是多数农民工选择的方式,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等较大困难。以上五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没钱打官司等原因,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国务院2003年1月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上海、杭州、苏州、深圳等市通过完善农民工相关政策,依法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四川、湖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在有关的输入地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办事处”,负责本省外出农民工的引导、管理、服务和维权等事务。工会系统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和服务。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稳定调和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吸纳进来,在签订集体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提高农民工素质,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责任,就是要强化劳务输出、输入集中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工会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大、政府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促进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且时效过短;侧重于劳动关系的仲裁调解,罚责不够具体,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等。《工会法》也同样存在罚责乏力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要抓紧修改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权责等,促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此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强农民工维权的调解和处罚工作。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2.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审批新建企业章程、登记注册、年度检查、劳动保障监察、税收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企业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要不断完善工会维权机制。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广泛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维权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3.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做到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特殊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针对农民工发生几率较高的工伤赔偿、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开展多种形式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不少地方为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专门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投诉站”等,方便农民工来访、咨询并及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可考虑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用于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有关司法程序。现在,老百姓打官司难,农民工打官司更是难上加难。要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避免农民工因耗不起时间、精力而被迫放弃仲裁权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要优先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诉讼费。考虑到中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多样,劳动争议案例繁多、农民工维权问题突出、司法“门槛”过高且承载能力有限等因素,建议:一是总结推广广东等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做法,由“一裁两审”改变为“一裁一审”或“两裁终审”、“或裁或审”;二是借鉴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法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支持。

   5.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反映农民工心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好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又要反映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敢于及时披露、报道典型案(事)件,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关于农民工户籍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包括实行“农转非”政策、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改革和完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等,严格的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有的制度如粮油定量供应制度等在改革中被逐步取消。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国务院批转下发了公安部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1年又批转下发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近年来,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在执行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又出台了进一步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进城落户限制等。各地的改革总的看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建国后的一定时期内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实行二元户籍登记管理的做法,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户口迁移限制过多,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也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也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还有多种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管理功能被不合理地附加在户口上,不仅使户籍管理失去了本来意义,也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经过长期深入研究,已大致形成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簿制度;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逐步实现从户口登记向人口登记的转变。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国家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目标、原则和政策大框架内,逐步地、有条件地、分类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

   1.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考虑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从中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全面推进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实际上,各类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多年来一直居住、生活着大量非本地常住户口公民,包括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应适当放宽他们的落户条件。

   2.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等大城市,可考虑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具体的准入条件,可由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已在城市购买产权房的农民工,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3.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逐步分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功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配套进行,逐步弱化直至最后剥离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与户口脱钩,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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