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选权的基本观点
在列宁的时代,普选制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被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普选权甚至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政治口号。不仅西方资产阶级把普选制吹的天花乱坠,并以此标榜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文明”、“进步”和“完美”,而且大多数西方社会民主党人也与之一唱一和,高喊普选制是改变工人阶级命运的“最佳武器”,是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黄金通道”,就连俄国社会民主党的一些领导人和理论家也拜倒在普选制的石榴裙下,期待着普选制的“圣光”能驱散沙皇专制的黑暗,迎来俄国民众的自由和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普选制的科学观点似乎已被风靡世界的“普选制童话”所淹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普选制的科学思想似乎已被国际工人运动所遗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普选制的科学思想,旗帜鲜明地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选权的基本观点:
一是历史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普选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式、一种政治制度安排,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列宁从历史的角度,对资本主义普选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指出:“民主共和制和普选制同农奴制比较起来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①列宁特别强调:普选制“使无产阶级有可能达到现在这样的统一和团结,有可能组成整齐的、有纪律的队伍去同资本有步骤地进行斗争。”②
二是阶级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一贯认为,普选制属于上层建筑,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资本主义普选制的阶级局限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的虚伪性。因此,抽象地谈论超阶级的普选制是荒唐的。在看待普选制问题上,面对甚嚣尘上的阶级调和论和改良主义大合唱,列宁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毫不含糊地以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来批判各种形式的阶级调和论和改良主义。他认为:“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权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支票,丝毫也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③列宁强调,工人阶级政党在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中,离开了阶级的观点,就无法科学地认清资本主义普选制的阶级本质,就会是丧失自己的原则立场,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就会断送整个工人运动。
三是实践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俄国社会民主党的一些领导人和理论家在普选制问题上完全背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他们或者否认阶级斗争的实践,抽象地谈论超阶级的普选制;或者完全无视实践斗争中活生生的实际情况,被统治阶级的花言巧语所蒙骗。针对1905年沙皇颁布的《十月十七日宣言》中关于民主与自由的种种承诺,列宁指出:这一切都是骗局,沙皇专制统治并没有改变,选举在俄国不是普遍的,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印证:一是妇女被完全剥夺了选举权。列宁说,“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充满了冠冕堂皇的词句、动听的诺言和响亮的自由平等口号的民主,事实上,这种外表堂皇的民主掩饰着妇女的不自由和不平等,掩盖着劳动者和被剥削者的不自由和不平等。”④二是非俄罗斯民族的居民被完全剥夺了选举权。在1913年的《民族问题提纲》中,列宁写道:“社会民主党要求颁布全国的法律,以保护国内任何地方的任何少数民族的权利。根据这个法律,凡人口占多数的民族企图用来为自己造成民族特权或缩小少数民族权利(在教育事业、使用某种语言、预算等方面)的任何措施,应当一律宣布无效,谁实行这种措施,谁就应当受到惩罚。”⑤三是工人和农民的普选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例如俄国法律规定,只有居住和固定工作地点在半年以上,才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列宁指出:“凡有权参加人民代表院选举的人,也有权参加地方选举,只要他在各该县域或城市有一年以上的定居期限”。⑥这一条就是规定的资格,它使选举权实际上成为非普遍的:“因为谁都知道,恰恰是工人、贫民、短工经常从一个城市流浪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县城流浪带另一个县城,没有固定的居住期限。”⑦因此,列宁明确地提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言论完全是骗人的鬼话,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佣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⑧由此可见,在专制制度下,要完全保证用真正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实行真正自由的全民的立宪会议选举,是完全不可能的。
二、工人阶级政党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对待普选制的科学态度和原则立场
在十九世纪末期的俄国社会革命运动中,普选权已经成为各派政治力量的共同口号。俄国社会民主党内比较流行一种抽象地谈论超阶级的普选制的观点,他们拜倒在普选制的石榴裙下,期待着普选制的“圣光”能驱散沙皇专制的黑暗,迎来俄国民众的自由和解放。列宁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俄国社会民主党对待普选制的科学态度和原则立场:
第一,普选权是俄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获取政治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列宁认为,在现代革命运动中,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一般斗争中,努力争取“尽可能充分的政治自由”,无论从无产阶级的直接利益来看,或是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来看,都是必需的。他明确指出:“俄国工人阶级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是政治斗争,其首要任务是争得政治自由。”⑨“而为了得到充分的政治自由,就必须用民主共和制度来代替沙皇专制制度”。⑩普选制是对封建专制的反动,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共同特征,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获取政治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11]列宁特别指出,没有议会制度,没有选举制度,就不可能“在全世界上建立起包括千百万工人的政党,即自觉地领导群众斗争的社会主义政党”,“工人阶级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12]因此,俄国社会民主党首先要求:“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13]列宁明确强调,努力争取“尽可能充分的政治自由”是俄国社会民主党党纲的基本要求,“最高的口号是:在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的选举权的基础上召开立宪会议。”[14]
第二,俄国社会民主党必须充分利用普选制的口号来有组织地推进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革命运动。列宁认为,必须不遗余力地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宣传灌输俄国社会民主党纲领的“一般真理”。在列宁看来,俄国社会民主党纲领的“一般真理”主要包括“四条”要求(即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真正普选制要求)、“六项政治自由”(即言论、信仰、出版、集会、结社和罢工的政治自由)和“三大紧迫任务”(即武装起义、革命军队和临时革命政府)。通过不遗余力地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宣传灌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一般真理”,俄国社会民主党就能使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革命运动的“小溪汇成巨流,使自发运动得到光亮,使自发运动的力量十倍地加强”。[15]列宁强调,俄国社会民主党要争取“立刻根据普遍的……选举法举行城市杜马和地方自治局的选举,以便当无产阶级组织性还不够强,士兵和工人关系还不够密切,农民运动还不够开展,大多数人对古契柯夫和米留可夫的军事帝国主义政府还没有完全失望,因而以工人代表苏维埃的政府代替这个政府的时机尚未到来的时候,在那里建立起革命的中心。”[16]
第三,工人阶级政党在争取和利用普选制的斗争实践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毫无疑问,普选权这一口号早已成为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广大劳苦群众的“共同的财产”。工人阶级政党在争取和利用普选制的斗争实践中决不能“随大流”,不能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同流合污”。列宁从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阐述了工人阶级政党在争取和利用普选制的斗争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立场:
首先是“彻底性”的原则立场。列宁认为,资产阶级虽然是普选制的发明者和最积极的倡导者,但资产阶级普选权口号最本质的特征无疑就是它的不彻底性,因为处在两团烈火(专制制度和无产阶级)之间的资产阶级不能不千方百计地变更自己的立场和口号,“见风使舵,时而稍微偏左,时而稍微偏右,老是在讨价还价,老是在施展经纪人的本领。”[17]相反,工人阶级政党普选权口号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它的彻底性,因为工人阶级不仅与专制制度势不两立,而且也与资产阶级势不两立。工人阶级政党既要坚持真正普选制“四条”(即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完整性和统一不可分割性,又要“不倦地批判不断发展的政治形势,揭露资产阶级的花样翻新的、难以预料的妥协背叛”。[18]
其次是“独立性”的原则立场。列宁认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19]我们“应该利用资产阶级民主,利用这个在历史上比封建制度前进了一大步的民主,但一分钟也不要忘记这种民主的资产阶级性质”。[20]列宁坚决反对把普选权当成模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政治公式”。[21]列宁特别强调,我们一方面不能拒绝利用改良来发展革命的阶级斗争,另一方面决不能把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口号变成自己的口号。[22]为此,工人阶级政党在杜马运动中的直接的政治任务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坚持自己的社会主义目标,根据这种观点来批判一切资产阶级政党”,[23]要向人民说明,把杜马当作实现无产阶级和革命小资产阶级,特别是农民的要求的工具,是完全不合适的。要坚持说明,“只要实权还操在沙皇政府手中,要通过议会来实现政治自由是不可能的,要说明进行武装起义、成立临时革命政府和在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投票的基础上招开立宪会议的必要性。”[24]
再次是“革命性”的原则立场。列宁尖锐地揭露和批判了“自由空谈派”关于普选权能够将13万户地主的利益同1000万户农民的利益“调和起来”的谎言。[25]列宁认为:“普选制是表明各个阶级对自己任务的理解成熟到什么程度的标志。它表明各个阶级想要怎样解决自己的任务。”[26]就召开反对沙皇专制的立宪会议而言,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普选制主张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的妥协论完全不同。列宁将其革命性的原则立场作了明确的表述:彻底推翻沙皇专制,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利,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27]就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的最终解决而言,也就是说,当世界历史已经把摧毁资本主义制度、推翻并镇压剥削者以及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提到了日程上来的时候,普选制就不能提供更多的东西了。列宁坚持认为,普选制作为一项民主措施关系到“国家的纯政治的社会改造”,但它“只有同正在实行或正在准备实行的‘剥夺剥夺者’的措施联系起来,也就是同变更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公有制的措施联系起来,才会显示出全部意义。”[28]他强调: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以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29]
三、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的理论与实践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伴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普选制问题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提上日程。列宁从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普选制的一系列主张,并坚定而有序地付诸实践。
第一,普选制必须成为苏维埃宪法的基本原则。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普选制与苏维埃政权是统一不可分的。苏维埃政权是确立和实施社会主义普选制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普选制是苏维埃政权最重要的根基。列宁强调,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首先,必须坚持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真正普选制原则。早在苏俄第一部宪法中就规定:“除剥削阶级外不分信仰、民族和性别,给予所有18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此保证工农群众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选举和召回代表,同时消灭自巴黎公社时就已暴露的议会制的缺点,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议会脱离群众等等”。[30]苏维埃政权有条件、有能力这样做,而且也必须这样做,要尽最大的努力让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政治民主权利。其次,社会主义普选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完全确定妇女在选举权中的地位。列宁认为,让广大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且是男女获得真正平等所不可缺少的,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要使女工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都能同男工平等。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女工多多地参加公共企业和国家的管理。列宁呼吁:“把更多的女工选进苏维埃去,不管她们是不是共产党员。只要是正直的女工,能有条有理地勤勤恳恳地工作,就可以选进莫斯科苏维埃去!”[31]妇女同志不仅可以做优秀的管理专家,而且可以做政务专家、财务专家、妇幼专家、法官等等。在这方面,年轻的苏维埃甚至要远远领先于靠普选权起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再次,社会主义普选制还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列宁早在1895年就曾提出:要“召开全体公民的代表组成的绪绅会议来制定宪法”;让所有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列宁历来主张,大小民族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俄罗斯大民族主义。后来,这些观点被写入1918年通过的苏维埃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间选举权利的平等,解决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在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第二,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必须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在列宁看来,对于刚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来说,推行社会主义的普选制,不是要求做到数据上的百分之百的全民享有选举权,相反,必须要剥夺很少一部分人的选举权,即对于社会主义的敌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仅可以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他们的普选权,但这个比例应该不会超过3%。[32]考茨基在《无产阶级专政》一书中鼓吹“纯粹的民主”,抨击苏维埃俄国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是“对普选制的侵害”。列宁报以猛烈地回击。首先,剥夺资产阶级选举权,不是谁的个人决定,而是俄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的必然要求。列宁说道:“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必要的和必然的标志”,“是纯粹的俄国问题,而不是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要了解这个问题,“应该研究俄国革命的特殊条件及其发展的特殊道路”。[33]当孟什维克在苏维埃占统治地位的时候,资产阶级自己就已经同苏维埃分立,并且抵制苏维埃,并进行了种种阴谋活动来反对苏维埃。直至1917年9月科尔尼洛夫叛乱,资产阶级的丑恶嘴脸终于原形毕露,这才造成了从苏维埃中正式排除资产阶级的情况。其次,对于考茨基所说的“无须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只要使资本家在普选制下落到了区区少数的地位,他们就只好安分守己了”的观点,列宁入木三分地揭露道:“考茨基要么是根本反对国家政权转移到工人阶级的手中,要么是容许工人阶级把旧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拿到手中,但绝不容许他们摧毁、打碎这个机器,并代之以新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34]实践证明,列宁关于剥夺剥削者选举权的坚定立场,对于维护苏维埃俄国国内局势的稳定和有效地抵御帝国主义对苏维埃俄国的武装干涉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列宁看来,随着帝国主义武装侵略者的停止和剥削者的完全被剥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遍选举权。
第三,确保人民的罢免权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之所在。列宁指出,“关于改选问题,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35]而苏维埃俄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为了体现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苏维埃宪法的最高原则,人民必须要能够在选举自己负责人的同时也要有权利对不负责任的负责人实行罢免。列宁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者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36]普选权与罢免权的紧密结合,是社会主义普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普选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群众的罢免权需要得到保证,是因为“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苏维埃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每个农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这就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的所在。”[37]而罢免权的保证,也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准则”。列宁一再强调罢免权对于民主的重要性,“每一个选区的工兵代表苏维埃以及农民代表苏维埃,都有权决定市的、地方的以及包括立宪会议在内的一切代表机关的改选。”[38]列宁认为,与选举权相对应的罢免权同样是人民不可侵犯的民主权利。因此对罢免权的保护同样写入了苏维埃宪法之中:“苏维埃宪法保证工农劳动群众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选举和召回代表”。[39]这样,就能使群众手中的权力更加的真实。“没有罢免立宪会议代表的权利,就是没有表达人民的革命意志,篡夺了人民的权利。”[40]列宁在《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如是肯定罢免权对于人民民主的重要,并强调选举与罢免之间“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矛盾”。既然是没有任何矛盾的,那么就该更加坚定地赋予所有有普选权的劳动人民以罢免权,这才是“继续执行民主化路线”的必然要求。列宁一贯坚持选举权与罢免权的统一,强调用罢免权来弥补选举权在表达民意时出现的偏差甚至是失误,这一思想是深刻而富有远见的。
第四,积极推行普选制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的基础,是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途径。列宁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只有通过积极推行普选制才能得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认同;只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得到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认同,苏维埃政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组织系统无比深入、广泛的发展标志着比中世纪有伟大历史进步性的那一面,即居民参加对负责人员的选举。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经常、那样普遍、那样容易简单的行使选举权。苏维埃俄国之所以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制度,正是由于有着这样真实的普选制的存在。这就是布尔什维克党的力量源泉,这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源泉。列宁认为:“只有这个新阶级不是从看书、开会、听报告而是从管理国家的实践中受到教育,只有这个阶级把广大劳动群众吸引来参加管理工作,并创造出种种形式使全体劳动者便于参加管理国家和建立规章制度的工作,只有到那个时候,社会主义革命才可能巩固,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它才不可能不巩固。如果具备这样的条件,它就会成为伟大的力量,象秋风扫落叶一样把资本主义及其种种残余一扫而光。”[41]列宁提出,只有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特权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所有这些的措施都必然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列宁也认为普选制也是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日益巩固的基础。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到第六次会议的召开,布尔什维克党从第一次占全体代表的13%到第六次的97%,一步步的进步表明苏维埃的工农政权基础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也是苏俄社会主义的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列宁的普选制思想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在第二国际时期旗帜鲜明地重申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选权的基本观点,深刻阐述工人阶级政党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对待普选制的科学态度和原则立场,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尤其是列宁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的理论和实践,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理论遗产。虽然列宁思考和探索的时间很短暂,而且苏维埃社会主义普选制推行的历史环境也比较特殊,但谁也不会怀疑列宁社会主义普选制思想的当代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作者:周仲秋、黄 河、戴晓慧)
注释
①②[12]《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3,281,74页。
③⑥《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197页。
④[20][29][34][41]《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8、384、385、261、434页。
⑤《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页。
⑦⑨[13]《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9、69、71页。
⑧⑩[15][17][18][27]《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9、108、198、108、177页。
[11]《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3页。
[14][21][23]《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68、324页。
[16]《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页。
[19][28]《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2页。
[22]《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
[24]《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
[25]《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0页。
[26][31]《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171页。
30][32][39]《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99、100页。
[33][35][36][37][38][40]《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106、102、107、103、107页。
网络编辑:嘉扉
《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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